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新政策下,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可进行抵扣,但需遵守具体规定。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有五类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的设备不可抵扣。若设备用于构成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也无法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条例仅列举了不可抵扣的项目。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强调了建筑物或构筑物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处理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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