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餐饮业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纳税人会有不同,共有两种情况如下:
如果是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其税率为6%,并且是使用的一般计税方式计算。
如果是纳税人是小规模的纳税人,那么其就是使用简易的计税方式,并且税率是3%。
营改增之后餐饮业的可以通过增值税的抵扣而消除重复纳税的的情况,原本营业税的征收税率是5%,虽然是提高了税点不过具体的交纳税额是较低的。一家餐馆每月购买的原材料成本是10万,税率是13%;购买酒水、饮料是5万,税率是17%,不考虑成本营业额是100万,没有改变之前是100*5%=5万;改变之后则是100/(1+6%)*6%去掉(10/(1+13%)*13%+5/(1+17%)*17%,计算数值是3.79万,降低了不少。
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其营业额计算,如果是10万,具体计算就是10/(1+3%)*3%=29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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