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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造师协会协会章程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8 04:22:19 阅读:702

云南省建造师协会是由全省建造师及所在单位及管理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本团体的名称是云南省建造师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Province Constructor Association简称(YPCA)。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同行间的交流,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红塔路口昆明二建大厦三楼。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组织建造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配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造师注册、继续教育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建造师考前培训、人才交流等服务,开展评先评优活动,组织建造师开展国际国内考察与交流工作,提供信息交流的畅通渠道,营造良好的互动沟通平台与环境。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会员入会的程序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会员履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有关重要事件由法人代表向本会会长汇报同意后,签署的职权。本会秘书长行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的职权。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会章程经2009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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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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