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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网进网许可证几年审一次,有那些内容~!!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8 03:33:46 阅读:398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是指在江苏电网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 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必须根据电压等级要求上报有关申报(复审)材料,经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批准的承装(修、试)范围承接业务。否则,供电企业不予检验和装表接电。

第四条 各级供电企业应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的资质考核工作,并做好对安装、维修、试验、进网电工及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外省到江苏从事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的单位,凭原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根据电压等级分类到我省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承装(修、试)我省的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第六条 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不能参加电力工程招投标活动 ,发现后将追究业主单位的责任;对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所安装的电力设施,供电企业不予检验,不得装表接电,否则将追究供电企业的责任。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气承装单位不得将进网作业许可证转租、借给无进网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一经发现,将吊销其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 承装(修、试)供、受电设施工程业务范围

第八条 承装(修、试)供、受电设施工程业务范围按电压和计量方式分为五类:

Ⅰ类:承装(修、试)110千伏及以上供、受电设施;

Ⅱ类:承装(修、试)35千伏及以下供、受电设施;

Ⅲ类:承装(修、试)10千伏(20千伏)在高压侧计量及以下供、受电设施;

Ⅳ类:承装(修、试)10千伏在低压侧计量及以下供、受电设施;

Ⅴ类:承装(修、试)0.4千伏及以下动力及照明电气设备,住宅及一般用户照明电气设备。

第三章 资格考核

第九条 成立承装(修、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对人员资质的要求。按承装(修、试)资质等级要求,必须配有相应资历和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经人员,至少要达到下列要求:Ⅰ类:企业负责人(经理)须有六年以上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至少配有相应专业的电气工程师三名,各专业至少有一名中级职称以上的电气工程师,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质量检验员、安全员、预算员各一名。Ⅱ类:企业负责人(经理)具有四年以上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经历,至少配有相应专业的电气工程师二名,各专业至少有一名有专业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检验员、安全员预算员各一名。Ⅲ类:企业负责人(经理)须有三年以上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至少配有相应专业的电气工程师一名,各专业应有一名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质量检验员、安全员、预算员各一名。Ⅳ类:企业负责人(经理)须具有两年以上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至少应配有相应专业的电气助工或技术员一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质量检验员、安全员、预算员各一名。Ⅴ类:企业负责人(经理)须有两年以上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至少配有六级以上进网作业电气技术电工一名,预算员一名。

第十一条 按承装(修、试)等级要求,作业人员人数、资格应符合相应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要求: Ⅰ类:在册正式电工100人以上,其中五年电气工龄及以上电工占50%,持证电工占70%以上,其中持高压电工证人数不低于30%,维修电工人数不低于20%,试验电工人数不低于10%。Ⅱ类:在册正式电工50人以上,其中五年电气工龄及以上电工占50%,持证电工占70%以上,其中持高压电工证人数不低于30%,维修电工人数不低于20%,试验电工人数不低于10%。Ⅲ类:在册正式电工30人以上,其中五年电气工龄及以上电工占50%,持证电工占70%以上,其中持高压电工证人数不低于30%,维修电工人数不低于20%,试验电工人数不低于10%。Ⅳ类:在册正式电工15人以上,其中五年电气工龄及以上电工占50%,持证人数占70%。Ⅴ类:在册正式电工在8人以上,持电工证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四年电气工龄及以上者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对承装(修、试)单位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Ⅰ类: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Ⅱ类: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Ⅲ类: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Ⅳ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Ⅴ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对承装(修、试)单位专业设备等级要求。按承装(修、试)单位资质等级确定专业设备类型。

Ⅰ、Ⅱ、Ⅲ类须具备的设备:高低压有关电气试验设备和继电保护校验、开关调试及有关维修等设备。

Ⅳ类须具备的设备:高低压有关电气试验设备和低压调试整定及有关维修试验等设备。

Ⅴ类须具备的测试设备:低压开关调试整定设备,绝缘测试及接地电阻测试设备等。

第十四条 其他要求

对承装单位要求达到电力行业和建筑业标准;

对承修单位要求达到具备制造相应电气设备技术水平;

承装(修、试)供、受电设备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达到一定的要求;

新组建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请Ⅴ类承装(修、试)资格。

第四章 审批发证、年审管理

答案补充

第十五条 Ⅴ类资质许可证的发放:电气承装(修、试)单位向县(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县(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省辖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承装(修、试)单位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Ⅲ、Ⅳ类资质许可证的发放:电气承装(修、试)单位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七条 Ⅰ、Ⅱ类资质许可证的发放:电气承装(修、试)单位向省经贸委申报,由省经贸委组织省电力公司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新组建、提高承装类别和外省市在江苏进网作业单位核发临时证。新组建、提高承装类别单位在取得临时证一年后可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正式许可证。

2年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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