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锅炉证丢失了需要提供《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补办。补办需要档当地特殊设备监察部门进行补办。
根据《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l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6Mw(5×10的四次方KCal/n)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扩展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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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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