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3月4日提出《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于2000年5月3日以国发办[2000]34号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筑市场的日常行政管理
建筑市场的日常行政管理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2.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3.根据需求和供给形势,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4.审核工程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5.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调解合同纠纷。
6.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2.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的营业执照。
3.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4.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5.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行为管理
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是市场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作用在于为建筑市场参加各方制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共同或各自遵守的行为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正常运行。
一、工程发包(招标)单位的行为规范
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发包(招标)单位,就是建筑市场上的合法买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自主发包工程。建筑施工及有关的其他任务,不得发包给不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承包范围的承包单位承担,更不得利用发包权索取或收受贿赂及回扣,有此行为者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工程承包(投标)单位的行为规范
工程承包单位即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上必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才能成为合法的卖方,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揽任务,非法转包工程,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以及利用行贿、回扣、给“好处费”等手段招揽任务,或者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有此等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罚款。在工程中指定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因设计、施工不遵守有关标准、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按有关的法规处理。
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
中介机构和人员是在建筑市场上为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专业知识服务的,主要有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单位。这些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才能在建筑市场上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而且不得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没有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执行。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委托。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正直、公平、尽心竭力地为客户和雇主服务,不得收取客户和雇主以外的他人支付的酬金,不得泄露或盗用由于业务关系得知的客户的秘密,不得使用施加不正当压力、行贿受贿或自吹自擂、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在同行中进行承揽任务的竞争。
四、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要悟尽职守,依法秉公办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询私舞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此等行为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建筑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筑市场参加者的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有构成犯罪的行为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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