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以下是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示的相关解读:
一、基本概况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内容。
二、电气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高层建筑的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3. 灯具: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的特定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以上内容是对《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介绍和解读,以提高内容质量、条理清晰,并保持语义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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