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实践中,纳税人有时会收到税务机关要求自查补税的通知。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个情况:一是纳税人自查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补报并缴纳税款;二是经营活动不真实,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行业对比及电表等手段检查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账外收入;三是成本列支不真实,企业利用收入成本配比公式,部分收入显示微利或平销,导致利润与实际情况不符,税务机关会将此类情况视为重点评估对象;四是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如白条、假发票、个人消费发票或与经营无关的凭证,一旦被发现,税务机关将对账务真实性进行核查;五是未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即使企业实际亏损,也应按规定调整,否则将被视为评估重点。
此外,纳税人可能因关联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面临问题,例如免税公司与应税公司成本费用未独立核算,导致应税公司大量亏损,这将引发税务机关的审查。如果纳税人有上述行为,应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避免税务机关主动介入,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自查补税并非总是需要缴纳滞纳金。以下几种情形可免交滞纳金:一是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要求补缴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二是纳税人计算失误,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超过追征期无需缴纳滞纳金;三是行政机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四是因税收政策调整,年度申报补税时不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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