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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第二章 民办中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6 06:08:46 阅读:370

第八条,申请设立或筹设民办中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或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机构或社会组织需具有法人资格;个人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期间不得招生。

(二)需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需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设立普通高中应达到《重庆市普通高(完)中办学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

(五)设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应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六)涉及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等学校,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场地,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证书,且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申请者应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办报告、举办者信息、学校名称、地址、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信息、资产证明、风险保证金等。

第十条,新设立的民办中等学校校名应符合相关规定,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名称应明确为“×××职业(技术)学校”,筹设的民办中等学校在校名后缀“(筹设)”字样,校名不得使用特定限制性字样。

第十一条,设置申请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学校时,需按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中等学校的答复期限为30日内,申请正式设立的答复期限为3个月内。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办的民办中等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本市媒体上公布批准设立的名称和章程。遗失许可证需声明作废并申请重新补办。学校必须按许可证组织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实行“一校一证”制度。

第十五条,民办中等学校的办学风险保证金归举办者所有,用于处理学生退费、教师酬金等应急和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民办中等学校申请变更和终止,需提供正当理由并符合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举办者变更和终止办学等。

第十七条,变更和终止申请需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举办者和终止办学的相关报告、协议、财务报告等。

第十八条,对举办者申请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考察论证,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期限为3个月。

第十九条,民办中等学校有特定情况时,应申请终止办学,包括出现终止事宜、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等。

第二十条,终止办学的民办中等学校应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办理注销登记。举办者应完清风险保证金取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性质、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时间、许可证号等信息。

扩展资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 号:渝教民办〔2008〕8号发布日期:2008-7-10执行日期:2008-9-1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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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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