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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相关条例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4:06:08 阅读:51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条例。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教师资格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于不同教育层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相应教育层次担任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特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特定学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的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年度补考。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特定条件,并有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在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2012年9月10日前夕,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此外,北京教师资格也将不再享有“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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