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第二章《招生》部分,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申请招收港澳台学生:
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拥有良好的师资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
校园及周边环境宜人,具备适合港澳台学生生活的食宿条件。
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负责人员,建立和完善了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或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考试招收港澳台学生。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这些考试的相关工作。
对于未能通过上述考试但考分接近录取分数的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就读预科班。预科班的学生学习一年,通过学校考核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本科生。
已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正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读一年后,通过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学校接收进修生、旁听生等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的学生,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完成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普通高等学校应将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完成对港澳台地区招生工作三个月内,将各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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