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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如何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及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权益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3:00:46 阅读:74

江苏省的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着重于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学前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多方合作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各地的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评价与监测,并公开结果,表彰在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支持是关键,第三十九条强调,县级政府需与乡镇共同分担经费,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且占比不低于同级教育经费的百分之五。省、市政府通过专项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倾向于经济薄弱区和农村。

对特殊群体,第四十条规定,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免费,且其人均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幼儿园。经济困难家庭和孤儿也会得到政府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二条中,民办幼儿园在多个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平等的权利,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如补贴运营开支和师资培训。

收费管理严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遵循成本补偿和分类定价,民办幼儿园则需备案公示收费标准,禁止非法收费行为。

政府各部门密切协作,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涉及水电费、安全保卫、编制管理、卫生保健、融合教育支持以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各方面,全面保障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与权益。

最后,第四十九条强调省级教育部门会定期监测各级政府的学前教育投入,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并公开结果,以接受社会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保育教育、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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