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着重于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学前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多方合作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各地的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评价与监测,并公开结果,表彰在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支持是关键,第三十九条强调,县级政府需与乡镇共同分担经费,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且占比不低于同级教育经费的百分之五。省、市政府通过专项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倾向于经济薄弱区和农村。
对特殊群体,第四十条规定,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免费,且其人均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幼儿园。经济困难家庭和孤儿也会得到政府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二条中,民办幼儿园在多个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平等的权利,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如补贴运营开支和师资培训。
收费管理严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遵循成本补偿和分类定价,民办幼儿园则需备案公示收费标准,禁止非法收费行为。
政府各部门密切协作,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涉及水电费、安全保卫、编制管理、卫生保健、融合教育支持以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各方面,全面保障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与权益。
最后,第四十九条强调省级教育部门会定期监测各级政府的学前教育投入,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并公开结果,以接受社会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保育教育、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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