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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6 10:48:53 阅读:129

河北省的民办学校在招生方面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根据《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第四章,学校必须确保所有招生信息的发布都经过审核备案,不得未经审批而随意进行。

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发布未经审核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宣传活动必须由学校内设机构负责执行,以保证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一旦因虚假信息或违规行为导致学籍、证书等问题,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生要求退学,学校必须全额退还相关费用;涉及法律纠纷时,学校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备案规定的学校,审批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招生,甚至销毁违规广告,以消除不良影响。例如,不按规定报备、发布与事实不符或擅自更改备案内容等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对于民办高校,如未经备案发布招生信息,将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罚,可能面临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等后果。

更为严重的是,学校如果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受到警告、违法所得没收、严重者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严厉惩处,涉及犯罪的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备案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同样重要,他们必须严格履行规定,任何玩忽职守或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

扩展资料

(冀教政法[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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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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