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毕业生若已在学校将户口迁入,并在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应将户口从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以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2. 对于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可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直接将户口从原籍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原籍地的公安机关在核实《就业报到证》和接收证明后,可发放《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无需再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3. 对于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在学校户口的毕业生,应向公安机关出示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以便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4. 对于尚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可以在学校保留两年。若在此期间落实工作单位,可凭《就业报到证》和接收证明,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根据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5. 对于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在学校户口毕业生,若要求迁回原籍并恢复农业户口性质,应予以办理。在迁回前,应征求所在乡镇或村委会的意见,以确保后续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6. 对于入学时未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性质的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先办理“农转非”手续,然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7. 对于本省生源的在学校户口毕业生,若未就业并要求迁回原籍,而其父母户口已迁至本省其他地区,可直接将户口迁至父母户口所在地。若父母一方仍居原籍,则户口应迁回原籍。
8. 对于已领取《迁移证》但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毕业生,无论是在原籍还是异地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在核实情况后,应凭原《迁移证》为其恢复户口。若已领取《迁移证》但未在异地落户,应按管理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或更正时,应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变更或更正。如遇必要情况,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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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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