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地租的因素主要有:客流量、市场因素(工厂工业区等)、政府因素(政府工程等如展馆、车站、政府办公地址等)。
土地作为生产的一种重要资源,其本身是否具有价值,在西方学者中的认识并不一致。例如萨缪尔森认为,土地本身没有价值,土地的价值是由土地产品的价值引起的。这种看法与西方学者对于价值质的规定是矛盾的。既然价值质的规定是社会财富,那么土地本身是能给人们提供各种效用的(如种植作物、盖房屋,等等),被人们视为重要财富并可以交换的物品,所以土地本身也具有价值。土地的价值量的决定在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乡村的土地和城市的土地相比,价值量(或价格)差别很大。原因在于城市的土地与乡村的相比更为稀缺,有更多的需求。
拓展资料:
土地租借出去所获得的收益称为地租。所以地租是土地服务的价格。
土地的需求曲线与其他要素相同。土地的供给具有新的特点:土地的供给来自大自然的赋予,其数量是既定的、不变的。就即土地的供给量不以市场价格的高低增减供给量,因此土地的供给曲线是一条完全没有的垂直线。土地供给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地租水平的变动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的变动,说明土地需求增加,则地租上升,需求下降,则地租下降。
学者认为,地租收益是不花费任何代价和成本的纯经济收入。被称为“纯粹经济地租”,它具有“自然剩余”的性质。“自然剩余”的含义是指它是大自然恩赐的收益。
地租收益的这一性质产生了两个问题:
1.它被私人占有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一直是西方分配论中争论的一个焦点。
2.对地租收益征收重税会不会影响生产的积极性或效率西方学者认为,“自然剩余”完全被私人占有是不合理的,应该对地租收益征收重税,而且由于土地的供给是既定的,征收重税不会影响生产效率和积极性。因为征收重税并不会使土地的供给减少。即土地的供给没有弹性,征收重税只是使土地所有者不花代价得到的面包大一点和小一点而已,土地所有者不会因为面包小一点就把土地荒废而不出租。社会的土地供给量不会因为征收重税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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