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北校区(原中山医科大学)法医学楼 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1楼 三、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建设二马路东十街30号 四、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明心路36号 五、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地址:广州市天河直街115号恒安大厦 六、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明心路36号 七、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123号北座7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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