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04年国家已批准45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是:
1996年批准的第一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1997年批准的第二批: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1998年批准的第三批: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1999年批准的第四批:清华大学、辽宁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
2003年批准的第五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河南大学、烟台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 学、湖南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
2004年批准的第六批:大连海事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内蒙古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南开大学
河北大学
山西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吉林大学
黑龙江大学
复旦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浙江大学
安徽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大学
烟台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武汉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海南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贵州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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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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