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得到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促进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跟踪。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作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评分依据。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的等级要求进行打分,得分达90分即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分为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验收,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需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六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包括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需通过“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90分后,可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由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审核。
第八条 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包括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预评分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对申请现场验收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逐项考核,形成验收意见。通过现场验收的单位,将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标牌。
第十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将获得国家统一样式的标牌,省级达标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制作,地市级和县级达标机构由所属省级环保部门制作。
第十一条 环保部与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达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应急能力管理混乱、基础工作不足、人员编制不达标或屡次违规的单位,环保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环保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将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保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突出、进展迅速、成效显著的地区,由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环保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
附2: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略)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2012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89号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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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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