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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特点及其善治的原因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8 07:42:22 阅读:80

一、唐律的特点

(一)以礼为准则

唐初统治者继承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礼本刑辅”的法律思想。

也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同时也不能放弃“刑”使用。这也是统治者在

吸收往朝亡国的教训中得出的经验。 这也就是唐律把一些封建礼教规范具有律条性质,把纯属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升为犯罪直接处罚,使某些封建伦理要求重于法制整体利益的原因所在。

(二)刑罚相较平允

唐朝统治在总结隋朝灭亡原因的同时,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和繁杂,强调立法务求宽

简,主张“以宽容治天下”,要求减轻刑罚,慎用刑法。

纵观整个封建刑罚体系,唐律对重大犯罪的处罚整体上处于平允适中的地位,比上轻

于秦、汉,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三)有运作的廉政机制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唐朝在中央设有独

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以御吏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吏中丞二人为辅佐,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

各级官吏。御吏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吏。

御吏台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与大理寺、刑部不同,其主要对

象是官吏。

(四)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相通

唐律中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有相通之关系,这是其与现代刑法相比较所表现的一

大特色。这种相通的特点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一些主要的行政处罚作为刑罚的附

加刑存在并由刑律调整。

(五)立法运用量化技术提高审断效率

唐律的制定者们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千方百计的进行量化的努力,是古代法学家在刑事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贡献。其根本意义是使定罪量刑标准简明,准确快捷,提高审断效率,限制了死法官吏的擅断。

二、唐律善治的原因

  由它的特点决定,易操作,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人们生活水平和觉悟相对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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