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四种情形主要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一方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由于误解了事实或情况,导致该行为与其真实意愿不符,该行为可被视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并具备可撤销性。
二、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一方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况下,利用这些情形迫使对方进行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被视为可撤销。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一方在交易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一方以欺诈手段,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该行为具备可撤销性。受损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
综上所述:
可撤销的四种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些情形下,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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