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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品定价原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9 23:13:52 阅读:460

在经济领域,自然垄断产品的定价原则是一项关键议题。由于这类产品兼具“自然垄断”和“准公共品”特性,其供给常常出现市场失衡,政府需介入定价以纠正这一现象。定价主体可以多样,包括政府机构、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或垄断企业自身。独立的价格管理机构,如美国的FCC和英国的OFTEL,具有一定的立法和司法职能,确保公正和公平。

自然垄断产品定价涉及多个环节,其中部分环节可能具备垄断性,但可通过市场竞争分离。国际上常见的定价形式包括政府直接定价、企业自主定价并在监管下运作,以及政府通过“模拟竞争”促使企业自我定价。政府对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策略有所不同:强自然垄断产品如电力供应,边际成本始终低于平均成本,政府可能需要直接干预定价以维护社会福利;而对于弱自然垄断产品,如某些制造业,政府可能在一定产量后放松规制,让市场机制决定合理价格,以兼顾效率和竞争。

扩展资料

自然垄断产品是指其生产或传输过程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一类社会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自来水、电力、燃气(包括管道煤气和天然气)、电信产品、铁路服务和航空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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