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编老师可以停薪留职。不发工资,保留职位。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有两种渠道来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如下:
一是攻读定向培养全日制研究生。用人单位推荐的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考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资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即考取研究生时在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培养学校签定三方协议,确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与原单位不脱离关系,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此类考生因与单位不脱离关系,故编制不受影响,毕业后按取得的学历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是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攻读全日制研究生。此种类型没有用人单位、培养学校、本人签定的“三方协议”,不是以组织名义选派推荐,属于“吃空饷”整治内容,工作人员应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停发工资、核销编制。毕业后按新毕业研究生对待重新就业。考录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一般来说,在职人员只能上在职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是要脱离工作岗位,并且把所有档案一起转到学校的。档案不是很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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