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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6 08:03:04 阅读:60

为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高等教育法》制定。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涵盖学士、硕士和博士。它分为三级: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专业类)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学科门类与一级学科是学位授权审核与管理的基础,二级学科则为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人才培养参考。

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兼顾稳定性与动态调整。学科门类的设置需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调整需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广泛征求意见并报批。一级学科设置需满足理论基础、研究领域一致等条件,每10年调整一次。二级学科则需与一级学科相关并具备独立专业知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校自主设置。

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或目录外设置二级学科时,需经过论证、专家评议、公示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负责制定和管理学科目录,教育部职能部门执行相关任务,学位授予单位则需遵循规定实施工作并提出学科建议。

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另有专门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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