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考证律学的代表人物是沈家本,代表作是《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号寄簃,浙江湖州人,是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清末修律的代表人物。沈家本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京师法律学堂管理事务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由于对包括废除酷刑在内的清末修律改革作出的卓越贡献,会通中外的沈家本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奠基人”。
1886年,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律学著作《刺字集》刊行,当时的刑部侍郎,也是我国清代的著名律学家薛允升为之作序,该书对于研究我国古代刑罚制度很有价值。
自此,沈家本专于律学,成果频出,一发而不可收,先后撰成《压线编》、《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刑法杂考》、《秦谳汇存》、《驳移汇存》、《学断录》、《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等书,为中国古代律学研究的深入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律学成就
在律学方面,沈家本精熟于中国律例沿革,尤其精于考证,其学术严谨、确当,不失为清代律学的集大成者之一。他主张法律统一,认为法是“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以泄私忿,使立法原意发生歪曲,将会导致法重刑滥的弊端。
另外,他也强调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应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沈家本在对待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主张法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百姓,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于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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