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某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局,经鉴定为假货。 遂根据《消法》第49条的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商场索赔,但商场拒绝对全部的“索尼”耳机进行双倍赔偿,只同意退赔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后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余元补偿金。王海表示拒绝。
此事后来被诸多媒体报道,王海随之成为新闻人物。时隔半年后,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买假进行双倍索赔获得成功,在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
1995年12月5日,该商场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 .......................知假买假也是受经济法的保护的。经工商局鉴定是假货,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知假买假”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一种过渡行为,要有效扼制制售假行为,关键要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譬如建立起有效的鼓励举报制度,改变消协的半官方性质,赋予消协更多的监督职能等,至于对“王海们”的“知假买假”行为保持不打击、也不鼓励的中立态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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