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出来的,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社会精英。选举有两种形式: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在间接选举中,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而在直接选举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产生。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具体来说,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调,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同时,《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称为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对选票进行统计和核对。《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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