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暂行办法城建学工[2006]0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1‰;甲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2%;乙等奖学金500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5%;丙等奖学金400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8%;丁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15%。第四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三)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二分之一范围的;(四)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一)奖学金的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开始进行。(二)按年级或专业建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各班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等成员组成,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三)根据综合测评结果,按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排队,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员名单。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分数)/课程总学分。优、良、中、及格分别取90、80、70、60。第八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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