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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七部分 毕业与结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20:07:26 阅读:502

第四十六条 凡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修满总学分,并缴清学费者,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同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学制期满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自修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业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时间)而不能毕业者,自延长期起,学费按照原标准的150%缴纳,不能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取消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荣誉的评选资格。

第五十条 凡提前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修满所规定的总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报考研究生。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毕业当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报教务处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高一年级,列入就业计划。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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