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的费用结算包含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安家补助、回乡生产补助、医药生活补助、住房资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以及奖励工资等多个方面。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费用结算包括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安家补助、回乡生产补助、医药生活补助、住房资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以及奖励工资等。
2. 复员费计算依据军龄,不满10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不满15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3. 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若荣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获一等功,则增发15%;若获二等功,则增发10%;若获三等功,则增发5%。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4. 安家补助费具体根据复员地城市大小和军龄计算,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军龄不满10年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满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军龄不满10年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军龄满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5. 回乡生产补助费根据军龄计算,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6. 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7. 住房资金包含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服役期满,按现行标准,中士约为8.2万元,上士约为12万元,四级军士长约15.78万元。
8. 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已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9. 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10. 奖励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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