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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的历史变迁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01:16:06 阅读:350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宋始置常平仓于京畿。景德三年(1006)后,除沿边州郡外,全国先后普遍设置。各州按人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至二三千贯为籴本,每岁夏秋谷贱,增市价三五文收籴,遇谷贵则减价出粜所减不得低于本钱。若三年以上未经出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粮。景■以后,由于常平积有余而三司兵食不足,常平钱谷经常被挪移助充军费。熙宁二年(1069),推行青苗法,常平仓法遂为青苗法取代,其所积钱谷一千五百万贯石(包括广惠仓所积)亦充作青苗钱本,每岁夏秋未熟前贷放,收成后随两税偿还,出息各二分。七年,改为一半散钱取息,而一年只■散青苗钱本一次,一半减价出粜。九年,各地常平钱物“见在”数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万余贯石匹两等。绍兴九年(1139)重建常平仓后,恢复籴粜散敛旧法。乾道三年(1167),诸路常平、义仓所积,计有米三百五十七万九千石,钱二百八十七万一千贯,其中绝大部分尽是虚数。如信州,帐籍所载为九万三千石,上报之数为六万八千石,复经盘量只有一万二千九百石。常平仓已经名存实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1174),曾定常平仓之制,丰年增市价十分之二以籴,俭年减市价十分之一以粜,命全国推行,但不久即废。章宗明昌元年(1190),复立,按郡县户口数储足三月之粮即可,令提刑司、诸路计司兼领。三年,以其往往有名无实,颁地方官奉行勤惰奖罚之法,并定制:县距州六十里之内者就州仓,六十里之外者别置。原定储三月粮,改为按户口多寡定储粮数,自两万户以上备三万石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五年,全国置仓计五百一十九处,积粮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石。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县皆于四乡各置预备仓(永乐中移置城内),出官钞籴粮贮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遂为一代定制,取代了常平仓。明末又在辽东、延绥一些边镇设立常平仓。清顺治中,各府、州、县俱置常平及义、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十七年,定仓谷籴粜之法,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以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借秋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义仓储粮永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县应储粮数。后以籴本不足,命州县官“劝输”常平等仓粮。“永留本境”的规定也往往不能执行。中叶以后,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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