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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6 13:46:22 阅读:590

一、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二、若当事人能证明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法院应认定仲裁申请期间中断:

1.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仲裁申请期间中断后,从对方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有关部门处理完毕起,仲裁申请期间重新计算。

四、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间限制,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仲裁保护权益的权利。

五、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若权利被害超过20年,则不再受保护。

六、特殊仲裁时效是指除普通仲裁时效外的特定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七、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

八、在仲裁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九、对于劳动仲裁,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若劳动关系终止,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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