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二者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不同、运行方式不同。
一、从本质上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一下区别: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不同。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主要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公正性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权能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它能充分保证公正性的实现。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使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得主动予以追究。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启动时的被动性。
二、从形式上看,与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征:
(一)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而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下级机关,一级服从一级,全体行政人员必须最终对行政首长负责;
(二)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者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不能主动发起一个诉讼。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动性;
(三)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而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机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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