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果企业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是由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只需要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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