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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采购,国外公司委托国内保税区内公司生产并发货,如何整理贸易关系和付款方式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5:46:13 阅读:873

1)可以。买方A和卖方B直接交易,合情合理合法。至于货从哪里发出,可以在合同里规定,也可以不用规定。可以看一下交易条款。我们湾边贸易一直从事国外进口业务,这方面比较了解。如果是FOB 条款,我们有时在合同中规定FOB ADDRESS中某某地(C1)。如果是DDU, CIF A Address, 那你根本不用管货从哪里来。

2) 有条件可以。如果C不通过其在保税区的仓库,而是C直接从中国境内的工厂或仓库直接给你在中国境内的买家A发货,前提是C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可以“转厂”,受海关监管才可以,同时,你买到的货,最终要出口。这类企业在改革开放时珠三角为多,目前这种业务不多。比如纸箱,C在中国境内做好,本来C在中国没有内销权,只能出口。这时C可以转厂,在海关监管的情况下,把纸箱卖给在中国境内的买家A, A买到该纸箱后,装上自己的产品,必须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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