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设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监察审计处、团委、学院等单位代表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原则上必须为在任学代会代表。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原则上必须为在任学代会代表。学院可以设立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分会。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职期为两年。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享有制定、修改《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职权,监督、检查、指导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调查、取证、审理重大违纪事件,对留校察看处分做出处理决定,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对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享有决定审理违纪事件的形式与程序,调查、取证、审理违纪事件,对记过及以下处分做出处理决定,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提出处分建议的职权,对被处分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包括主持审理过程,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止或结束审理,维护会议秩序,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对审理会议纪录进行审核,宣布审理结果。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职责包括负责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会前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出席审理会议,对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违纪事件自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承担会议安排的其他义务。当事学生有权书面申请选择正常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申请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核对会议笔录,请求修正笔录中的错误记录,查阅、复制事件相关材料,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参加或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会议,进行陈述与申辩,亦可申请回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必须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未经申请,不参加会议者,作为自动弃权处理。
扩展资料
(经2004年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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