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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能不能当兵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02:50:25 阅读:65

身体有残缺的人不能当兵。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是关于身体条件的一些具体规定:

1. 身高和体重:男性身高在162厘米至175厘米之间,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58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2. 骨骼和关节:严重的骨、关节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3. 头颈:颈椎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4. 颅脑: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不合格。

5. 胸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6. 皮肤: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7. 肿瘤: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8.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10. 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11.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12. 耳、鼻、喉科: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13. 眼科:视力低于规定标准不合格。色觉异常不合格。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 口腔: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以上是部分体检标准,身体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不能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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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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