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职业培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如何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19:44:58 阅读:718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如下:

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费,自次年1月1日起,学校统一参保的首次参保者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待遇。

欠缴处理:未按时缴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暂停享受,补缴后在2个月内可从次月起享受,超过2个月的90天后,超过6个月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恢复。

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医疗费用分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按医疗机构类别和个人年龄调整。

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等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费用标准: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有所区分,具体见相关规定。

个人自费与补助: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以及生育住院分娩费用补助有明确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学生儿童有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针对特殊困难参保人员。

不予支付情形: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等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是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待遇的部分条款,详细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和责任。

扩展资料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1年4月18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发〔2011〕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基金筹集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及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标签: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50101/1/1039395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猜你喜欢
猜你喜欢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猜你喜欢
热门标签

网站首页 ·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

鲁ICP备2024081150号-3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E-mail:ad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