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如下:
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费,自次年1月1日起,学校统一参保的首次参保者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待遇。
欠缴处理:未按时缴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暂停享受,补缴后在2个月内可从次月起享受,超过2个月的90天后,超过6个月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恢复。
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医疗费用分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按医疗机构类别和个人年龄调整。
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等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费用标准: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有所区分,具体见相关规定。
个人自费与补助: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以及生育住院分娩费用补助有明确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学生儿童有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针对特殊困难参保人员。
不予支付情形: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等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是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待遇的部分条款,详细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和责任。
扩展资料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1年4月18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发〔2011〕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基金筹集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及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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