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 候选人的产生应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需充分酝酿讨论。选举可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或先进行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3. 选举人拥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免除。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免除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5.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人数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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