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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二章 职 权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4 11:20:06 阅读:290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其主要职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七条明确规定,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修改意见和建议,确保学校规章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他们有权对学校的发展战略,如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学校的持续进步。

此外,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学校年度工作、财务报告以及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对学校运营的改进意见,确保教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

在人事管理方面,他们有权审议与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聘任、考核和奖惩相关的方案,维护教职工权益和激励机制的公正性。

代表大会还负责评估上一届提案的执行情况,并有权对学校领导进行评议,监督学校决策的执行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最后,代表大会有权参与讨论并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与工会共同商定的其他重要事项,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学校有责任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对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充分倾听和考虑,即使无法采纳也要给出明确的解释,以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扩展资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经201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附则6章6章3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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