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按照什么办法接收安置?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1)普通中 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退役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入有关普通高校学习;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原普通高校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回原普通高校学习。
(2)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不能坚持部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规定安排。
上述各类退学学员,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军队院校按规定予以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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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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