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
《规则》要求,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代表的产生、权利、义务、资格终止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要求:
《规则》要求,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规则》要求,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及时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
《规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各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落实细则并报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科研教育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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