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
(三)健全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学法制度。市县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行政机关干部及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务会应当安排不少于4次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行政机关非执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和60学时。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录用公务员进行的考试,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录用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岗位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范围,并予以公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5日内,要将拟做出的决策交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要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制定并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决定制度应确定参加成员及参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要形成文字记录。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市县政府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部门做出的决策由其所设的法制机构组织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要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影响平等自由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省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组织政府各部门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应全部交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凡符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件的市、县和镇,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接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争议,统一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政府及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将其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制度及程序,依法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大力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救济、行政规划、行政信息服务等行政管理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手段。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于2009年底前完成,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果应下发通报或正式公布。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可上岗执法。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在2010年底前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责令其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完善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规范。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追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评的要求,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考评情况要予以公布。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三)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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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 〔20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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