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
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
入学。
第四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
6
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
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
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
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
出申请,
农村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城区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
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区教育行政部
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
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
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
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区统一的学籍
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
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区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区统一编号,
副号一
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
由区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
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
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
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
留。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
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
聋哑、
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
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
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
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
由其户口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
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
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
一进行;
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
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
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
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
料,由暂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
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
学。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
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区统一的学籍
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
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区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区统一编号,
副号一
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
由区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
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
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
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
留。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迁居
(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
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
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
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和转
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
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
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
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
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学生。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
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
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
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转学者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学生的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
请;
在读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
《学生转
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
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
提供学籍资料,
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
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十九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
案。跨区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我区的,
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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