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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小学和初中的户口划分细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5 13:12:36 阅读:803

天水市秦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

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

入学。

第四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

6

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

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

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

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

出申请,

农村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城区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

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区教育行政部

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

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

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

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区统一的学籍

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

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区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区统一编号,

副号一

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

由区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

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

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

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

留。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

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

聋哑、

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

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

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

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

由其户口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

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

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

一进行;

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

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

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

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

料,由暂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

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

学。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

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区统一的学籍

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

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区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区统一编号,

副号一

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

由区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

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

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

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

留。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迁居

(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

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

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

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和转

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

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

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

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

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学生。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

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

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

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转学者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学生的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

请;

在读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

《学生转

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

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

提供学籍资料,

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

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十九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

案。跨区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我区的,

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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