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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鞭炮禁放新规- 问答本地宝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7 01:08:04 阅读:724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了烟花爆竹的定义及燃放的区域和时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重大事项。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学校应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也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泰安城区、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泰山景区禁火区等特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中考、高考期间及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合理调整。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在规定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确保安全,不得有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主办单位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鼓励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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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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