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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4 19:49:57 阅读:7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入学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考勤第六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第四章 转学、借读第七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第八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第九条 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第十条 小学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原校留存。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解决。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学习成绩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第十三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四)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第十四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市教委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

  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在本市借读按正式学生对待,不规定借读期限。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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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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