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的几种情形有: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处分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8、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0、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1、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3、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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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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