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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6 18:16:26 阅读:94

1. 程序正义,常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源自于英美法律传统中的一句著名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话强调了裁判过程的公正和法律程序的正义,相对于裁判结果和实体结论而言。

2. 实体正义,也称为“实质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指的是通过刑事诉讼过程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的人应受到刑罚;二是无罪的人不应被定罪;三是罪与刑应相适应。

扩展资料中提到,中立性裁判者应在各方利益冲突的参与者之间保持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这一要求确保了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的平等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来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二是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三是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正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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