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首先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发生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曾经是经济法的内容,而且是在经济法框架内建立并发展起来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方面人们对经济法的内涵与体系认识不断深化,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本身有了很大发展,无论从其宗旨、重要性还是规范数量来看,都有从经济法中分出来自立门户的必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共同点除了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共同之处外,还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调整的视角和价值目标来看,两者都是从社会利益出发,具有共同的社会性理念。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一样,并不以某种单一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而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和宗旨,对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第二,两者都采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整手段,综合性地解决特定领域的社会性问题,并不限于某一种调整方法,这也正体现了它们作为新兴法律部门有别于传统法律部门之处。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密切相关,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资源作为财产而言,自然资源法同时也是经济法,环境保护制度与经济法的产业政策法也有内在联系。由于自然资源和环境发展较之一般经济活动更为具体和特殊,应以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为优先,而以经济法的适用为一般。而经济发展往往引发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又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经济的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将为资源和环境保护提供物质基础。
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不同。经济法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利益关系作为其调整范围,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则是人们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二,宗旨不同。经济法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协调和发展为目标,而环境法则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和要义。因此,自然资源和环境法有从经济法独立出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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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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