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文写作要求文稿中首次出现的人名、地名、组织机构名称等应写全称,并且同一名称在文稿中多次出现时,前后要统一。使用专用术语时,要正确,引用译名以统一、通用的译名为准。
2. 公文中的数字表述应规范,如表示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和百分比等的数字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在表述若干万、若干亿等的整数时,可以“万”“亿”为单位与阿拉伯数字并用。引用法规中的章、节、条、款时,原来用汉字的继续使用汉字,原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
3. 公文中的时间表述应准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的时间概念,如“前年”、“昨天”等,应写明具体年、月、日。年份一般用全数,不得省略。公文中出现历史朝代年号时应加注公历年份。
4. 公文中的省略应以准确、明白、不发生误解为原则。一般而言,公文中的姓名、地名、单位名、时间一般用全称书写,确有需要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5. 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规范。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表示次序的数字后使用顿号,数字加括号时不用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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