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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包括什么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6 11:07:49 阅读:393

国家标准对重体力劳动的规定,是对所有职工而言,体力劳动按强度进行分级,共分为Ⅰ级轻体力劳动、Ⅱ级中度体力劳动、Ⅲ级重体力劳动、Ⅳ级很重体力劳动共四个级别。其中三级以上属于重体力劳动。

按照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

一、Ⅰ级体力劳动n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二、Ⅱ级体力劳动n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三、Ⅲ级体力劳动n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四、Ⅳ级体力劳动n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扩展资料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

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繁工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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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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